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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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固县汽车运输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永安财险汉中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垫付的费用共计29866.42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省城固县汽车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城固县运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