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包头市宏宝塑胶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包头市宏宝塑胶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69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1笔7945元从2017年5月18日起,第2笔33745元从2016年11月13日起,第3笔19000元从2017年8月19日起,上述3笔均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 驳回原告包头市宏宝塑胶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负担1317元、原告包头市宏宝塑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