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
陕西省城固县汽车运输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医疗费9733.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10元[30元/天×(13天+64天)]、营养费1540元[20元/天×(13天+64天)]、误工费6160元[80元/天×(13天+64天)]、护理费7700元[100元/天×(13天+64天)]、交通费100元、财产损失680元,以上共计28223.1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在陕F52302号大型普通客车购买的交强险理赔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24040(其中:在医疗费项下赔偿9400元,在伤残项下赔偿13960元,在财产损失项下赔偿680元),剩余4183.1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在陕F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98.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在陕F52302号大型普通客车购买的交强险理赔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600元,剩余198.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在陕F52302号大型普通客车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偿。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原告***返还被告陕西省城固县汽车运输公司已垫付的13493.12元;由原告***返还被告陕西省城固县汽车运输公司已垫付的120.40元。

四、由被告***向原告***补偿2600元。

以上第一、三、四项判决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陕西省城固县汽车运输公司承担。

先由原告垫付的,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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