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共计120500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3924323340783.23元(已给付210000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800元整;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鉴定费2720元、保全费用1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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