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东方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顺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2民初1226号 原告:四川东方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欧阳虹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顺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先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波,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东方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顺安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东方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东方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军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建懿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