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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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佳奇运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贸分公司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凉山州国有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 四川新越沥青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汉市的工业用地(权证号:2014-××0),广汉市的房产(权证号:2014120200226、20142020024X、201420200251)。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5层49号的房产(权证号:监证2926137)。查封期限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新越沥青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金额:98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佳奇运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金额:4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金额:2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金额:165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金额:8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八、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四川佳奇运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金额:38.5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九、暂停支付凉山州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贸分公司应当支付给四川佳奇石化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万元。支付之日以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变现后合计金额2400万元为限。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