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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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12民初1100号 原告:四川东泰管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林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小燕,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季儒,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征,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东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管业公司”)与被告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新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泰管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小燕,被告东泰新材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季儒、冯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泰管业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东泰管业公司与东泰新材料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销售协议》;2、判令被告东泰新材料公司返还货款2240350.81元,并从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塑料制品的生产厂家。2016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协议》,建立了长期经销关系。该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向原告提供管材及管件产品,付款方式为先款后货。合同签订后至2017年年初,原告累计向被告预付货款23911237.87元,被告销售货物总值21431704.86元。2017年2月以后,被告停止了向原告供货,原告屡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2017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79533.01元。原告多次要求退款,被告委托第三方向原告退款239182.20元,现仍欠2240350.81元。2017年,被告就因法院查封账户停产,其所涉及的诉讼数量及金额均十分巨大。原告为维护其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东泰新材料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据被告了解,原告的负责人及出资股东,曾系被告公司的员工和负责人,被告实际已付清了全部款项并出具了相应票据。原告主张的案涉诉讼,系虚假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驳回原告四川东泰管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61.5元,由原告四川东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小明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霞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