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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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省皓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皓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38553.88元; 二、被告四川省皓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利息以代偿款2238553.8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省皓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四川省皓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向原告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皓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原告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分别持有的被告四川省皓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各50%的股权,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省皓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73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386.5元,由被告四川省皓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