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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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4民初4065号 原告: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伏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海涛。 原告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并于同日依法向原告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四川瑞德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海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覃晓婷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