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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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44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4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四川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60358.1元”为“四川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57323.9元”; 三、变更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4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四川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利息(以60358.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四川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732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本金支付之日止。如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由四川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72元,由***负担20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四川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0元,由***负担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