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天罡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东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上辰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359,839.23元及2020年4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付借款3,000,000元的利息。

二、被告四川东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不能清偿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原告则有权以抵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湖天开发字第713004559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借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应当偿还的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被告***、***应当偿还的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开军

人民陪审员  杨 虎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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