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中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中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四川中胜飞虹轴瓦有限公司
四川飞虹科技有限公司
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编号为7301201628049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5.68%计算至2018年3月8日止;罚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8.5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8.5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编号为7301201728243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5.85%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止;罚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8.7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8.7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编号为7301201728243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5.85%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止;罚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8.7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8.7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款项,上述罚息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复利均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之日止】;

二、四川中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四川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胜飞虹轴瓦有限公司、四川中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分别在72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中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四川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胜飞虹轴瓦有限公司、四川中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位于上海市的房产【沪(2017)嘉字不动产证明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在6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遂开工商抵(2017)第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7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若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四川飞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在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3463.5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7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四川飞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追偿;

六、若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提供质押的其在四川飞虹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460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7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追偿;

七、若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提供质押的其在四川飞虹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10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7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追偿;

八、若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对***提供质押的其在四川飞虹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30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72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22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7284元,由恩比贝克飞虹汽车零部件(四川)有限公司、四川中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四川南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胜飞虹轴瓦有限公司、四川中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飞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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