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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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宁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28.4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以1597.3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331.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