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截止2017年4月6日信用卡借款本金58845元、利息18313.01元、手续费4200元、违约金3457.08元,合计84815.09元;从2017年4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并按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的5%支付滞纳金。上述借款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综合利率不得超过借款年利率24%。

二、被告***、襄阳市**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襄阳市**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襄阳市**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19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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