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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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动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玺丰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晟世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和顺都宝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 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4.882%计算利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4.882%计收复利;以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323%计收罚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7.323%计收复利。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调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调整罚息、复利利率); 二、被告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胜动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最高额10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967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等在最高额1763022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概况以(东营区工商)抵登字(2017)0003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 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坐落:东营区;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7)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027493号、鲁(2017)东营市不动产权第0018646号】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267万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胜动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686元,由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动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