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 东莞市友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清远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8民终1212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莞市友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76032.8元给***;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41元,由***负担17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278元,东莞市友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82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169元,东莞市友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3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