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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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昌平湖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皇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 二、宜昌市皇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宜昌市西陵区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租金456333.98元,另以租金456333.98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至租金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95倍的标准向宜昌市西陵区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宜昌市西陵区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原审其它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8元,由宜昌市皇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175元,宜昌市西陵区光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26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