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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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蒙恩林业(咸丰)发展有限公司 宜昌森金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200000元,另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20元,以上诉讼费共计36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在履行以上判项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