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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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 漳州肢残康复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龙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损失120000元,其垫付款10000元予以抵扣;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损失615242.5元; 三、***赔偿***损失1500元,与其垫付款31000元相抵扣后,余款29500元由***予以返还;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70元,减半收取计7835元,由***负担2259元,由***负担5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