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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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漳州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投资款10万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对漳州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漳州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计1527元,由漳州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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