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粮贸易有限公司 莆田市华港制油有限公司 福建中粮华港饲料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港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中粮饲料有限公司 漳州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漳州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投资款10万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对漳州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漳州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计1527元,由漳州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