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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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26民初2110号 原告:石家庄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红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石家庄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石家庄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蕾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杨心仪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