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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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息烽支公司 贵州开磷息烽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息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费共计12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2.00元,减半收取计1621.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息烽支公司负担1370.00元,原告***负担2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