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矿区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高平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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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矿区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计144966.56元(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矿区支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矿区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款项4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9元,减半收取1739.5元,由被告***负担1583元,原告***负担1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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