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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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厨联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重庆腾久燃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厨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2017年11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21日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厨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房屋租金26667元; 三、第三人南岸区笨笨猫餐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房屋; 四、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厨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南岸区南坪街商铺返还被告(反诉原告)***; 五、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厨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1333.33元/日为标准,从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2元,由重庆厨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重庆厨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垫付,重庆厨联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