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就购买天津市河东区新浦路2号2-1-818号房屋而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借款合同》、《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个人授信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已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扣除1896元后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自***偿还贷款日至实际还款日止,具体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具的还款明细为准);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被告***在上述第一项合同解除时尚欠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罚息(若有)等(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罚息(若有)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具的最终金额为准); 四、原告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履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与被告***及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相互协助,共同到涉讼房屋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涉诉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撤销合同备案、预告登记、进行数据恢复、进行涉诉房屋所有权恢复手续等,将涉诉房屋恢复至原告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具体事项以房屋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在上述实际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五、上述第四项履行完毕后的三日内,被告***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新浦路2号2-1-818号房屋腾空交还原告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六、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告***购房意向金5000元; 七、驳回原告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反诉费4003元,由原告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3元,由被告***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