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 二、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出具的最终金额为准),因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由***负担; 四、上诉人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二项、本院判决第三项履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相互协助,共同到涉讼房屋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涉诉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撤销合同备案、预告登记、进行数据恢复、进行涉诉房屋所有权恢复手续等,将涉诉房屋恢复至上诉人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具体事项以房屋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在上述实际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上诉人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五、上诉人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判决第四项履行完毕,同时上诉人***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房屋腾空交还上诉人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六、驳回上诉人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反诉费4003元,由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3元,***负担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3元,由天津市远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69元,***负担13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