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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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 36950.7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56031.13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130739.2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5099.5元,由***负担3569.65元,由***、石家庄凯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29.8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868元,减半收取计2434元,由***负担121元(已交纳),由***负担1619元,由***、石家庄凯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94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