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山影业(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河山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院(2019)津0116执4232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600万元范围内向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2018)津0116民初478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不含已执行部分)。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