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山影业(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河山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院(2019)津0116执4232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600万元范围内向天津生态城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2018)津0116民初478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不含已执行部分)。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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