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1086.5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为:1、以990.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该笔债务偿清完毕之日止;2、以95.9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止该笔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计付标准按相应时段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6160元,由博思特能源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71元,由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608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630元,减半收取为13815元,由新兴重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