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惠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哈密惠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159643.7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哈密惠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159643.74元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哈密惠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未开具工程税务发票造成的损失284837.16元。

四、驳回原告哈密惠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68元,邮寄费80元,公告费2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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