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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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3元,保全费1649元,共计39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