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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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
石家庄凯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43167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和平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73556.9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71632.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5255元,由***负担3678.5元,由***、石家庄凯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76.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5756元,减半收取计2878元,由***负担65元(已交纳),由***负担1969元,由***、石家庄凯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44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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