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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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原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