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福斯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泉州鑫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泉州鑫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福斯特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

二、被告***对被告泉州鑫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466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430元,由被告泉州鑫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预交诉讼费用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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