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太衍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太衍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货款382707元及违约金40430.44元,合计423137.4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太衍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太衍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6542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太衍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9798元,减半收取4899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91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2332元,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太衍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87元;本案反诉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17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贝思德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717元,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太衍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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