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博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邢台市第三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博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鉴定费1540元。三、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6038.83元。四、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各项损失6432.88元”;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各项损失490684.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承担5488元,由***负担46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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