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骏豪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联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的决定;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东莞骏豪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360104.6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3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7日止;以31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8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13日止;以28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23日止;以25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止;以17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2日止;以12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40104.65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上利息以本金360104.65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深圳市嘉联钢铁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由东莞骏豪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