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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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雨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芙拉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天凯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伟牌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苏州芙拉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2月28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解除; 二、被告苏州芙拉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伟牌机械有限公司逾期发货违约金15000元; 三、被告苏州芙拉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设备款1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0年3月12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四、原告温州市伟牌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苏州芙拉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自动一拖二平面口罩机生产线一台; 五、驳回原告温州市伟牌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35元,减半收取7417.50元,由苏州芙拉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