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金色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渝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万科成华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和协电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和协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金色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前期合作价款170000000元。 二、四川和协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金色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7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0%支付计算。) 三、成都金色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四川和协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双流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双国用(2001)字第××号)及地上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双权字第0××5号)享有抵押权,即在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的范围内,有权对上述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成都渝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四川和协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成都金色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对成都渝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四川和协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质权,即在第一项、第二项支付义务的范围内,有权对上述质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成都金色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1450元(已由成都金色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由成都金色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3834元,由四川和协电力有限公司和成都渝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176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