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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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开元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公司 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申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5492870.91元及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基数及时段:以86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6892870.91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该笔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25492870.91元的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18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00000元,合计316886元,由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95065.8元,由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2182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