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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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汇恒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汇恒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提供2017年12月至今的成都汇恒物流有限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以及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的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供原告***查阅。查阅地点在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汇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