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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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双版纳磊鑫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勐海县人民法院(2018)云282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双版纳磊鑫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4713元,并以货款2847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西双版纳磊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211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二审判决收取。西双版纳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一、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另行清退,由***迳付西双版纳磊鑫矿业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