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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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2860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9元,减半收取3484.5元,由原告***负担84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2637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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