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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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医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杭州市拱墅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杭州医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 三、被告杭州医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房屋自2015年11月7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19日止的租金109536元。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之日止的租金和占有使用费按照2520元/月另行计付; 四、被告杭州医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除402、403室以外的房屋的自2015年11月7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19日的占有使用费945031.24元。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照1.49元/天/平方米并按照499.62平方米另行计付; 五、驳回原告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4元,减半收取66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27元,由原告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96元,被告杭州医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1331元。评估费18000元,由被告杭州医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 原告杭州利百乐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被告杭州医奥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