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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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浙江索美智能表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索美智能表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11700000元; 二、被告浙江索美智能表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利息6055.06元、罚息418611.38元、复利205.25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7月18日,此后的罚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收、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收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浙江索美智能表开发有限公司的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索美智能表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9549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浙江索美智能表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索美智能表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