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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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双版纳浩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74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西双版纳浩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景洪荀乐洗涤店洗涤费用191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元,由西双版纳浩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二审收取。景洪荀乐洗涤店预交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另清退,由西双版纳浩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迳付景洪荀乐洗涤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