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双版纳磊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双版纳磊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95万元、支付利息0.3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11日起以本金5.9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在未出资的306.25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未出资的187.6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未出资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息范围内被告西双版纳磊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被告西双版纳磊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径付原告,本院不再清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