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
万景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宜兴龙之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龙之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宜兴龙之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桥新公司134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桥新公司对***、龙之旅集团的诉讼请求。

如宜兴龙之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宜兴龙之旅负担。上述款项已由桥新公司垫付,宜兴龙之旅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桥新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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