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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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周庄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兴化市建平果蔬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4年9月29日的利息为6378.94元,罚息为58124.25元,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2.78%计算); 二、被告兴化市建平果蔬专业合作社、兴化市周庄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应偿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981元,由被告***、***、兴化市建平果蔬专业合作社、兴化市周庄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381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