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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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米田鞋业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2796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294437.12元、借款期内利息的复利997.45元及罚息(罚息以3797929.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25%的标准,自2016年9月2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0日止;以3394437.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25%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30日止;以3294437.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225%的标准,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本金支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成都米田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米田鞋业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8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8146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122元,由***、***、***、***、***、***、成都米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480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